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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2009年选派黄艳丽等13名城区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轮岗支教”的通知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2457更新时间:2009-08-29

泉州市洛江区教育局(通知)

 

泉洛教人〔200931

 


关于2009年选派黄艳丽等13

 

城区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轮岗支教”的通知

 

各中学:

为了实施城镇中小学教师农村学校任(支)教服务期制度,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促进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和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规范长效的中小学教师轮岗交流工作制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洛江区推行城乡中小学教师交流支教工作的意见(试行)》(泉洛教人〔200740号)、《关于2009年选派中小学教师城乡交流与支教的通知》(泉洛教人〔20092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自愿申报、资格审查、审核确定的程序,经研究,决定2009年秋季从城区学校选派黄艳丽等13名教师到农村学校“轮岗支教”一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轮岗支教时间一年,自20099月至20108月。

二、轮岗支教期间,教师的行政、工资关系及福利待遇不变,党团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派出学校负责轮岗支教教师的岗位聘任、奖惩实施、工资发放等;派入学校负责轮岗支教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生活安排、日常考勤以及学年度考核的鉴定工作等。双方应加强联系与协作,共同关心轮岗支教教师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支持轮岗支教教师圆满完成教学工作任务。

四、轮岗支教教师应认真制订学习、工作计划,严格遵守派入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服从派入学校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承担一定教学工作量,积极参与教研工作,自觉参加政治学习教育活动。派入学校根据本校师资实际和正常教育教学需求,对轮岗支教教师的工作安排可适当灵活把握。

五、派出学校、派入学校和轮岗支教教师应签订“泉州市城镇学校教师到薄弱或农村学校任教协议书”(见附件2)。

六、轮岗支教结束后,轮岗支教教师应认真做好工作总结,派入学校根据轮岗支教教师在轮岗支教期间的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提出学年度考核意见,并填写《泉州市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情况表》(见附件3),报送我局组织人事股一份。

请派出学校作好相关的工作安排,并通知被选派轮岗支教教师应于2009830到农村学校报到,确保按时到岗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附件:1. 2009年城区学校到农村学校“轮岗支教”教师名单

 

泉州市洛江区教育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1

2009年城区学校到农村学校“轮岗支教”教师名单

 

派出学校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学科

接收学校

第十一中学

黄艳丽

197510

本科

语文

就南中学

第十一中学

詹庆荣

198110

本科

语文

河市中学

第十一中学

吕凌宁

198211

本科

数学

就南中学

第十一中学

沈美凤

197905

本科

数学

河市中学

第十一中学

梅 林

197808

本科

英语

河市中学

第十一中学

伊海华

198009

本科

历史

河市中学

第十一中学

林辉腾

198008

本科

物理

就南中学

第十一中学

席建平

197301

本科

物理

河市中学

第十一中学

郑昆明

198105

本科

化学

就南中学

第十一中学

陈能相

198209

本科

化学

河市中学

第十一中学

张小翠

198210

本科

生物

河市中学

第十一中学

林 梅

198005

本科

信息技术

就南中学

第十一中学

钟清家

198007

本科

信息技术

河市中学

区招生办

范晓燕

198012

本科

信息技术

河市中学